合肥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字〔2025〕1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明确合肥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合肥理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全校的学位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主任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有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中产生。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任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若机构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职务变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对相应的委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校二级培养单位或培养对象所属的专业类别,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设主任1人。分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培养对象所属的专业类别带头人担任;委员从所属学科(专业)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部)负责人中产生。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若机构或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职务变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对相应的分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教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名单。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八)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名单。
(九)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与制订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审查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二)审查所属学科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初审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与招生资格。
(三)审查所属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人、评议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所属学科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
(五)审议所属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相关争议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其他与所属学科(专业)学位相关的事项,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位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宣传执行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盲审与集中答辩,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议人、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受理学位申请,协助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结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负责整理、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有关学位材料的归档。
(六)组织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估与结果反馈工作。
(七)组织研究生导师的增选、招生资格审核与培训。
(八)接收与处理学位相关的申诉、投诉、举报,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学位相关的争议。
(九)负责学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履行: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均由主任主持开展。学校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主任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并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的事项,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进行通讯评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应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办请假;分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分委员会会议,应向分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九条 凡出国1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成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均应自觉维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审议学位授予时,应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位办保管并负责归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学位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