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校字〔2025〕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按功能划分为两类: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而设立的实验室(平台、中心)为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考核评估,注重队伍、设施、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相关规划以及相应的科研目标,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努力提高实验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根据需要接受本科生、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机制,按照实验室的类别由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体系。
(二)审核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价。
(五)负责审议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部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落实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建设。
(四)负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验收的检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及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会同基建后勤部等部门指导和督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
(六)负责全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组织编制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八)负责落实实验课程教学任务安排等工作。
(九)负责教学实验室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十)负责教学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
(十一)负责监管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发展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研实验室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推进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四)负责科研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
(五)会同实验室管理部门监管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后勤部主要负责督促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负责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会同实验室管理部门监管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部主要负责实验室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五条 基建后勤部主要负责实验室水电保障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二级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二级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
(二)建立健全二级单位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制定二级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落实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及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和开放共享等各项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率。
(五)负责制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七)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八)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均应明确一名在职在岗人员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全面执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实验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实验室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来访人员履行安全事项告知义务。
(三)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做好使用登记、设施设备维护、水电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排查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五)负责实验室档案管理,按要求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记录等材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的开展。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需要,科研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加强资源统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合理规划并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大型设备资源配置要强化前期统筹论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立所需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物理空间,且办公区域与实验区域相互独立。
(二)房屋场地结构适宜开展对应类型的实验活动。
(三)具有安全防护与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学校机构与编制设置相关办法执行,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实验室工作经费投入,设立实验教学运行经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等。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岗位并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由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实验室特殊用品用具管理,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电气、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采购、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制度,并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禁止室内存放过量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产生的废弃物,禁止随意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废气、废液和废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劳动保护管理,切实加强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实验室各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动物管理。要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为社会提供具有公证、鉴定作用的分析检测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获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安全认定和审查制度。安全认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负责,凡经安全技术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审查和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实验室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接受学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取随机和定期、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的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仪器设备、设施使用状况,以及教学、科研、安全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检查部门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监督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实验室制定整改措施并报备检查部门,在整改完成后,检查部门要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整改后反复出现问题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要每年定期形成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校内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