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的特性和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和安全类别,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等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教务管理部和合作发展部是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结果进行审核认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室风险源的辨识,辨识结果报所属单位审核认定;对重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管控措施并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场所的危险源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应及时报所属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红级、重大风险)、Ⅱ级(橙级、高风险)、Ⅲ级(黄级、中风险)、Ⅳ级(蓝级、低风险)。实验室安全评分可参考《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
第十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Ⅰ级(红级、重大风险)实验室: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学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15.按照《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Ⅱ级(橙级、高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学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7.按照《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100)范围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Ⅲ级(黄级、中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学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5.按照《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75)范围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Ⅳ级(蓝级、低风险)实验室: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学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4.按照《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25)范围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按各级实验室所列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对于既有各级实验室所列的参考情况,又有《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种类别。各类别界定如下: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 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第十七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学校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二十条 实验室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同时开展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实验室分级分类。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分级如下:
Ⅰ级风险实验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Ⅱ级风险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Ⅲ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Ⅳ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分级如下:
Ⅰ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Ⅱ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Ⅲ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Ⅳ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
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九条 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如下:
Ⅰ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Ⅱ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Ⅲ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Ⅳ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范、标准等执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