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6-03-11浏览次数:10

合肥理工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字〔20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对于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增强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的基本原则

(一)有稳定的场所、设施,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教学目标的要求。

(二)就地就近,节约开支。

(三)互惠互利,提高实效。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实践教学目的和任务,有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实习的项目。场所、设施能够满足一定数量学生实习的需要。

第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有学生基本的学习、食宿条件,交通较为便利,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 每个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对稳定、功能齐全的若干个实习(实训)基地。各二级学院应将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尽量安排在实习(实训)基地进行,提高实习(实训)基地的利用率。对于实习(实训)基地不能满足实习安排的,应充分利用各个实习点安排实践教学。

 

第四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程序

1.二级学院对拟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与论证,符合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应主动与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协议。

2.二级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合作内容,主要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5)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到期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6)其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管理部、实习(实训)基地、二级学院各持一份。

3.协议书签订后,经教务管理部备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同意,可悬挂“合肥理工学院XXXX实习(实训)基地”牌匾。牌匾的具体名称、制作材料、尺寸大小、字体、颜色等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基地建设过程中具体事宜由二级学院负责。

第七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指导教师选聘、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我校优先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推荐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3)学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并选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并选派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担任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参与指导。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和实习指导费用。

(3)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条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4)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应与学校或二级学院协商,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第五章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建立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一)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立项审批、主要建设经费投入、项目检查与评估等;二级学院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申请立项、经费预算及配套、项目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需由共建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事宜由共建双方商定。

(三)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变更内容,须向教务管理部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                                                                                  

第六章 实习(实训)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为促进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教务管理部会同二级学院的领导到实习(实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