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5-10-13浏览次数:13

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5〕1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贯彻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具体成员由教务管理部、学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审议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管理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基本要求:

(一)原则上为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高考录取体检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

(五)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一年级学生可于第二学期末申请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于第三学期末申请所在学院内转专业。转专业学生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人数比例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单独申请转专业:

(一)特殊困难转专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上述情况申请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若无当年所在省份参考数据,可结合学校总体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二)学校调整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创新创业转专业: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复学后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四)入伍退役转专业:学生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学院具体实施。

1.公布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各学院综合在校生人数、培养条件等因素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数(原则上专业接收计划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30%,学院可在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合理分配)、转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重点考核学生专业基础;面试主要考察学生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专业基础和综合素质及已修课程学习情况等。

各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教务管理部统一向全校公布。

2.学生个人申请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3.转入学院审查与考核

学院严格按照转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参加考核。

学院组成有关人员的考核小组,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公示后,按考核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教务管理部复核。

4.拟录取名单公示

教务管理部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复核并公示。

5.学校审批

公示无异议学生,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学校正式发文,教务管理部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 单独申请转专业工作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申请转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签署意见,经教务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转入相应专业。

第六章 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转入同年级,经转入学院审核确需降级转入的可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专业后第一学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记载。

转入学院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办理学分认定和转换手续。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申请学生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伪造相关材料,在转专业考核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涉及违纪和作弊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学生资格和申请材料,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的;

(三)徇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核内容的;

(四)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考核职责的;

(五)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直系亲属申请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须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