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校字〔2025〕1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入学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身心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交署名的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教务管理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能按期入学者,入伍前须提交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由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教务管理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3.因创业等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凭相关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提交署名的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教务管理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起两周内办理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申请入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注册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习年限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四年制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6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可申请在原有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不超过2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已选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学生无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或未完成作业1/3,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考核按照学校规范教学过程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目标,设计考试或考查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综合设计、小论文、上机、课堂展示、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等多种方式。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特点,组织任课教师研究制定科学严谨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次数、考核方式、成绩组成比例等。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补考成绩采取两级制。
(四)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五)对于期末考核采取考试方式的必修理论课程以及专业选修课程,学校安排一次补考,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践类课程不安排补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课程考试者不得参加补考。
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选择重新修读课程(即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八条 成绩记载
(一)补考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补考”字样。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相关文件,可以折算为创新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分替代
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十条 学分互认
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
(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
成绩(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成绩(五级制) | 课程绩点 |
100-95 | 4.3 | 优(A) | 4.0 |
94.9-90 | 4.0 | ||
89.9-85 | 3.7 | ||
84.9-82 | 3.3 | 良(B) | 3.0 |
81.9-78 | 3.0 | ||
77.9-75 | 2.7 | ||
74.9-72 | 2.3 | 中(C) | 2.0 |
71.9-68 | 2.0 | ||
67.9-66 | 1.7 | ||
65.9-64 | 1.3 | 及格(D) | 1.2 |
63.9-60 | 1.0 | ||
<60 | 0 | 不及格(F) | 0 |
(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
(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免听、免修、重修
第十二条 免听
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跨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三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自学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单位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报教务管理部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标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不可免修。
第十四条 重修
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或不参加补考,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出国(出境)学习
第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
2.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复学后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5.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
5.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6.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四)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已达退学标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程序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程序按照学校《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的,由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内),经学院、学校同意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省外),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学习
(一)选拔在校学生出国(出境)留学,由教务管理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自费出国(出境)的学生,可保留学籍1年。如因故出国(出境)留学未成行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核准,在退回办理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后,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
(一)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交报告(休学申请表),教务管理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1/3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总学时1/3以上的;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5.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6.申报获批创新创业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跨学期按年计),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最长期限为4年。
(三)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程办理:
1.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办理手续离校;
2.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3.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 复学
复学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签署意见,教务管理部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复学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通知书到校申请复学;
(二)病休申请复学时,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三)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四)经过学校审查,在休学期间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编下、退学
第二十条 学业警示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非毕业年级学生在一个学期不及格学分数达到10学分,将被给予学业警示。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对上学期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对应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编下(编入所在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予以编下(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一)22学分≤一年级取得学分<32学分;
(二)45学分≤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65学分;
(三)三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00学分;
(四)四年级累计取得学分<140学分(五年制)。
第二十二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一年级累计取得学分<22学分的;
(二)二年级累计取得学分<45学分的;
(三)编下次数超过两次的;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或各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的;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达到退学标准,由所在学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管理部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3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二)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三)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1学期以上但不满1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学满1年以上(含1年)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异议处理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限外提出的申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校鼓励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基本学分、且满足毕业其他相关要求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获准提前毕业学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三)标准学习年限结束,未能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审批。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位
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下者,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二)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肄业
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