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校字〔2025〕29 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课表执行的严肃性,严格各类课程的调(停)课审批程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表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执行计划,经教务管理部和各教学单位统筹协调而形成的课程安排。课表一经排定发布,所有任课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课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教学活动,提前备课,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每学期各专业教学运行的所有课程,包括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中的课表课程、实践类课程,以及委派教师承担但未录入教务系统的其他课程。
第三条 教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均应提前在教务系统完成申请及审核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补课。
第二章 调(停)课管理
第四条 教师因临时突发特殊情况需调(停)课,须通过个人在教务系统提交申请、教学负责人批准、教务管理部备案。教师需及时通知学生并落实后续补课安排。办理调(停)课流程如下:
1.教师登录教务系统填写申请单,详细说明原因和补课安排。
2.教学负责人对教师调(停)课次数、信息的完整性、补课时间安排的合理性、调(停)课事由等进行审核。
3.教务管理部备案后,教学单位、教师具体落实。
第五条 严格审核教师调(停)课事由,严控调(停)课次数。
第六条 教师办理停课手续后,原则上在考试周前一周完成补课,确保开足课时,完成既定教学任务。不得延后补课,严禁不按规定补课或集中补课。
第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因工作调动、公派进修深造、暂停教学资格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上课,任课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更换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重新安排具有该门课程教学经历的教师担任后续教学,并向教务管理部书面备案。
第八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按照学校的通知执行,不需要另行办理手续。
第九条 教师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缺课,或已办理停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按《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代课是指主讲教师因为特殊原因临时无法按时上课,在上课时间地点不变的情况下,由课程团队其他教师代为授课。代课不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主讲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告知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并在1周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二条 除突发性事件,任课教师调(停)课应至少提前一天办妥手续,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调课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学条件等原因需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的;
2.任课教师因身体不适、突发紧急事件等原因不能坚持上课或任课教师亲属突发重大事件须本人亲自处理的;
3.处理学校、所在单位重要公务的因公出差。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停课手续:
1.因师资变动无法继续开设的选修课程;
2.因选课人数不符合教务管理部规定的最低人数的选修课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