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5-10-13浏览次数:13

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5〕3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并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

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导致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类: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含各类考试,下同)迟到20分钟以内,事前未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教学院长与教学秘书,下同)且未通知安排好学生的。

2.第一次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内未构成教学事故,但若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情况的。

3.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含)以上、30分钟以内,事前已告知教学管理人员且通知安排好学生的。

4.擅自缩短上课时间超过10分钟的。

5.授课过程中,讲授与教学无关内容,并影响教学计划完成的。

6.在上课过程中未对课堂秩序进行管理,从而影响教学秩序的。

7.未严格履行教材推荐及审查职责的。

8.未按规程进行操作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轻微伤,或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9.未按照规定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导致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泄漏、遗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中,未按照规定对学生开展安全、保密等相关教育,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造成实习单位较小损失、学生轻微受伤的。

11.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的(如在教育部、安徽省、校级、院级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12.擅自更改主考教师、考试时间(含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与地点的。

13.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20%、低于30%(含)的。

14.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考试试卷批阅中,一张试卷中同时存在加分和减分计分情况。

16.开学后两周内,未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供学生成绩等归档材料的。

17.成绩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后,进行成绩修改的人次数占当学期教学总人数10%(含)-15%的。

18.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其他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9.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从而耽误教学运行的。

20.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21.因工作疏忽导致毕业或学位数据延误或错误上报的。

22.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七条 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含)以上、30分钟以内,事前未告知教学管理人员且未通知安排好学生的。

2.上课或监考迟到30分钟(含)以上,事前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通知且安排好已在教室等待的学生。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的。

4.酗酒上课的。

5.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侵害学生人格权益的。

6.课程教学大纲未经审批公布,或教师未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引发负面影响的。

7.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损失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8.因未按照规定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导致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泄漏、遗失或者意外燃烧、爆炸等,造成轻伤等后果的。

9.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中,未按照规定对学生开展安全、保密等相关教育,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造成实习单位较大损失、学生轻伤的。

10.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11.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低于50%(含)的。

12.监考期间极度不负责任或者随意离开,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13.成绩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后,进行成绩修改的人次数超过当学期教学总人数15%的。

14.不按评分标准或评分规则给予学生成绩,一份试卷计分错误达10%(含)以上的。

15.因工作疏忽导致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错发、漏发的。

16.已发生一次教学事故,若两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17.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上课或监考迟到30分钟(含)以上,事前未告知教学管理人员且未通知安排好学生的。

2.擅自停课、缺课、调课的。

3.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伤及以上,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损失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

4.因未按照规定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导致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泄漏、遗失或者意外燃烧、爆炸等,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的。

5.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中,未按照规定对学生开展安全、保密等相关教育,未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造成实习单位重大损失、学生重伤及以上的。

6.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50%的。

7.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8.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9.包庇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或教唆、协助学生考试舞弊的。

10.因试题严重错误或者失当,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的。

11.将成绩给予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已办理免听手续的除外),或将成绩给予未参加考试或考核的学生的。

12.遗失学生考试试卷等档案材料的。

13.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1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散布含有违法、传教或淫秽内容等言论的。

15.隐瞒或拖延处理违纪行为或教学事故的。

16.两年内再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

17.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的,则对事故责任人本次事故升一档次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如发现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全校师生或部门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教务管理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负有教学秩序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相关反映和投诉,应第一时间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材料,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见附件1),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管理部报送初步认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的,则鉴定、勘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不得对本部门事故进行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事故,且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该单位除受到通报批评外,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教务管理部在收到各教学单位的书面材料后,根据事实类别和单位初步认定建议,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作出认定建议,会同相关证据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教务管理部签发《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件2),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下列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教学事故认定的依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其他证据。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如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不构成教学事故,不进行处理。本办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当日出警、出险记录等),当事人因突发身体不适急救送医(需提供当日医院医疗证明等)等。

如有其他非本人过错而发生教学事故情形的,可向教学事故的取证和认定部门提供必要证据,供事故认定参考。

第十六条 如事故责任人同时存在多个责任行为的,一般按最严重的行为从严进行事故处理。如多个责任行为造成影响恶劣的,或者后果严重的,或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按更高等级的事故进行处理。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均在教务管理部、人事管理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第二十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国家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如由人事管理部作出处理决定的,则需按照人事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申诉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诉受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0日内组建3人或以上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如发现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减轻或撤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教学活动,未明确规定的,但对教学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