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校字〔2025〕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合肥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设立合肥理工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合肥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指导、咨询和审议职能。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致力于倡导科学精神,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受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包括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人数为13至19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具有良好履职能力、熟悉国家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相关政策、关注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学校教师组成。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应保证每个学科均有委员当选。校长可根据学风工作需要从校内知名学者中增设直聘委员。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名单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若有委员退出,应增补委员。增补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在任期内退休的委员,于退休当年12月31日自然退出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校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于该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委员增补工作。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管理部,教务管理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制定、落实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总结学风建设经验,提出学风建设思路,指导和推进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学术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学风建设相关事项,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会议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向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主任或全体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立案,对于线索清晰、证据充分的匿名举报也应立案。立案结果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一般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部)进行调查,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也可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专家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当事人对调查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部)负责本学院的学风建设工作。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由学院组织开展调查;学院(部)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由教务管理部组织调查。
学院(部)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认定意见,形成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
特殊情况下,学风建设委员会有权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认定结论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学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与复查申请,申诉与复查必须明确申诉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诉与复查申请做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就异议内容重新组织学院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接受复查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与复查的,不予受理。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提供证据不充分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形成认定结论后,根据调查与处理相分离原则,由纪检监察机构、人事管理部、教务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处理人进行相应处分和处理。
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等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私自泄露所有调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