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5-10-14浏览次数:15

合肥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校字〔2025〕6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学校课程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要坚持将立德树人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和人才培养各环节,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合理提升课程的“两性一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目标是发挥校院两级合力作用,全面推进课程建设、课程管理、课程评价等全要素、全领域、全流程一体化改革,着力构建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的多样化课程体系,建设一批优秀课程。

第二章 课程规划

第四 学校和学院(部)要结合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课程建设规划。

第五条 学校和学院(部)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优化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比例结构。

第六条 鼓励学院(部)与行业企业共建、共同讲授课程;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推进教研反哺教学;鼓励教师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教学全流程与课程建设的应用赋能,建设新形态AI智慧课程。

第七条 教务管理部统筹学校课程规划,开展课程评估及建设。

第三章 课程建设

第八条 课程建设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素质教育要求、专业质量标准和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教育教学发展趋势等进行统筹规划。要着重从课程内容、课程资源开发建设、资源品质提升等方面,为学生提供优质课程资源。

第九条 课程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程建设主体单位明确,有较高水平的课程负责人和稳定的授课团队。

(二)课程名称规范,学分和学时设定合理。科学合理建设新课程,避免对已开设课程进行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三)授课教师均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熟练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内容。

(四)课程应具有完整详实的教学大纲。

(五)实践(实验)课程或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条 学院(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与发展规划,落实课程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要求,负责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督促教师编写并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加强课程建设以及课堂教学的考核与评估,培育优秀课程。

第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课程建设的基本单位,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组建教学团队,开发新课程,建设优秀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应依据人才培养要求,加强课程思政建设,明晰课程教学目标,成立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资源,改进教学方法,争创优秀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建设、课程思政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及课程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质量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选细则见《合肥理工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与等级标准(试行)》。

第十五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应达到合格课程水平。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基本建设、评估与审查工作。对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开设的课程(简称“新开课”),需要进行评估与审查。评估与审查合格和优秀的课程,由学院(部)报教务管理部备案;不合格的课程,有关学院(部)应积极整改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学院(部)可根据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规划,从合格课程中遴选建设校级课程,列入校级质量工程项目重点建设;从优秀课程中遴选推荐省级或国家级课程建设类项目。

第十七条 新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流程:

(一)主讲教师向所属学院(部)提出申请,提交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课申请表、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审核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学院(部)进行课程评估与审查,评估与审查合格和优秀的课程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三)教务管理部将课程录入通识教育课程库后,任课教师方可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开设。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属于学校。教师要承诺建设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共享自建的优质课程资源,帮助其他授课教师提高课程建设质量及授课效果,并向全校免费开放。

第四章 课程思政

第十九条 课程思政建设内容。要紧紧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第二十条 课程思政教学体系。针对性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基本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思政教学体系。

第二十一条 结合专业特点分类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专业课程是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载体,要深入梳理专业课教学内容,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达到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课程思政建设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效果是课程思政建设评价的首要标准。要将课程思政融入课堂教学建设全过程。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课程管理工作由教务管理部统筹协调,学院(部)具体负责。教育管理部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管理制度、课程建设规划等;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负责制定本学院(部)的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等。学院(部)应建立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常态化机制,通过实施督导、干部及同行听课制度、组织参加课堂教学比赛、教学常规检查等多种措施,开展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考核,提高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分类归属管理:

(一)全校性的通识教育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管理部委托归口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

(二)各学院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单位。

(三)少数几个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管理部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学院。

(四)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管理部统一管理。对于学科专业难以明确的跨学科复杂课程,其归属权由教务管理部负责确定。

(五)学校建立通识教育课程库,按照校内教师申报开设为主、引进校外优质通识在线课程为辅的方式,打造丰富优质通识课程资源,适应学生个性化需求,满足人才培养需要。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后提交开课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一旦开设,其教学各环节按照必修课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学院(部)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立项、建设、管理、检查与评估,其余课程由学院(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院(部)课程建设与评价的指导,完善课程准入与退出管理,注重课程质量提升。

第二十八条 课程建设类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在立项建设期内的课程建设类项目,需每年年底接受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年度检查并进行项目总结。课程建设期满后,课程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验收文件要求填报结题报告,整理提交项目成果及支撑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院(部)应认真落实课程评估机制。鼓励聘请学院(部)外专家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