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校字〔2025〕66 号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工程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对学生开放,可以打破传统教学实验的种种固定限制,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空间。为更好地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有效利用实验教学优质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推进实验教学规范管理,有序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开放共享,为学生提供课外实践学习条件。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五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
(2)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科研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在实验室中自主或在教师适当指导下完成实验内容。
(3)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开展与各类学科竞赛有关的实验实践活动。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向校内外全面开放,做到资源共享。
第六条 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主或在教师适当指导下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管理部、各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直接领导本部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的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做好实验指导、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并向学生提出防范要求。
第十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并报实验室审批,遵照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制度,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开放预约与综合管理系统,作为实验室开放的统一窗口,提供实验室开放信息发布、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数据统计等功能,学生可通过系统预约空闲时段的实验室,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
第十三条 学生开放性实验完成的科研训练、课程设计、学科竞赛和毕业设计等实践创新环节作品、成果和奖励计入学籍档案,可以兑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十四条 开放性实验工作量计入指导教师个人业绩;实验室开放的相关工作纳入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室开放和资源共享力度。
第十六条 教务管理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实验室考核评比、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