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校字〔2025〕7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等自主实践项目,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是指学生在读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各类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类竞赛、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研学交流、公益行为等活动,经由学生本人申请,通过认定后获得的学分。本科生在读期间必须获得不低于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以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采用学生自主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认定、教务管理部复核备案的方式进行。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可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经教务管理部备案后具体执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范围
第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内以“合肥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取得对应成绩分值,通过认定转换为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与成绩评价,认定方式如下: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绩与学分认定方式 | ||||
认定项目 | 成绩分值 | 认定成绩 | 认定学分 | 备注 |
所有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 >6 | 优秀 | 2学分 |
|
6—4 | 良好 | |||
4—2 | 合格 | |||
<2 | 不合格 | 0 | 不符合毕业条件 | |
第五条 学生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成果类型与范围如下:
(一)学科竞赛
包括由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等组织的,面向大学生的学术科技或其他综合类竞赛,主要分为A类、B类、C类和校内竞赛。
(二)论文著作
学术论文指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包含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类认定范围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编著、工具书等。
(三)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类认定范围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经校团委认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实践和国家级社会实践活动。
(四)科技发明
包括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科技成果认定以及各类发明专利。
(五)学术科研
学生在学业导师等指导下参与完成各类横、纵向的课题或其他学术研究。
(六)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类认定范围包括参加国家及国际级各种学术会议或校内学术讲座,同时也包括各类学术交流研学、高校夏令营等互访研学活动。
(七)资格证书与考试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八)文体活动
学校、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类文体赛事与文艺汇演等。
(九)公益活动
包括学校或政府等机构组织的文明督导、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公益志愿活动。
第六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须为本科在读期间获得。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成果只认定一次,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各类成果认定标准详见《合肥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成果类型认定表》(附件1)。
第三章 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期教学工作每学年统计一次创新创业实践成绩,在第八学期集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记录。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认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纸质申请表(附件2)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学院(部)须认真对其审核,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部)确认,由专人在教务系统中登记学生成绩与学分,最终由教务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课程考核材料,学院(部)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申请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所认定的学分,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其他可以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项目、活动或荣誉,可向所在学院(部)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学院(部)提出复查申请,学院(部)须派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四章 职责与要求
第十三条 教务管理部负责全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协调,包括制定和完善该工作相关的政策规定,指导学院(部)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成绩复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部)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实施细则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审核把关与成绩登记工作,并落实成果材料存档。定期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宣传教育与摸排统计工作,对未达要求的学生进行督促预警,以及时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发挥在创新创业实践教学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及时参与认定工作,主动配合提供齐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肥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成果类型认定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