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5-10-14浏览次数:15

合肥理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校字〔2025〕7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执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三大质量保障理念,充分发挥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大教学投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目的是以评促教,引导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学纪律,督促和激励教师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以评促学,创设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注重教学互动,启发学生思考及问题解决,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提高学习效果;以评促管,总结发现和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管理工作;以评促建,促进评价标准的科学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师、学生、同行及督导等多元主体评价原则,引导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

第四条 凡承担我校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师,均须参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学院(部)综合评价4个分项组成。除教师自评外,其他3个分项评价结果均为百分制,并依次按35%35%30%的权重计入总评,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评人数的40%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师自评。教师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课程教学的立德树人成效、课程目标达成、学生学习增值情况等及时认真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或意见、建议,分享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等。教师自评情况应体现在其填写和提交的《课程小结》中。教师自评不计入总评,可作为其他分项评价的参考。

第九条 学生评教。主要是通过学生网上评教,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均由教务管理部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凡参加评价学生数低于学生总数70%的视为无效评价,学院(部)须重新组织评价。学生评教结果由教务管理部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反馈给各学院(部),作为学院(部)对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各学院(部)应以适当形式将学生评教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条 同行或督导评教。主要是指学院(部)领导、同行及教学督导通过听评课的方式进行。学院(部)领导、同行应根据《合肥理工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听课、评课工作,填写、提交听课评课结果;学校教学督导组根据《合肥理工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对全校的课堂教学进行常规性、专业性、跟踪性的督查与指导,填写、提交听课评课结果。

学院(部)领导、同行评教及其结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落实,督导评教结果报教务管理部备案。各学院(部)每学期统计同行或督导评课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将此类评教结果反馈给每位任课教师。

十一 学院(部)综合评价。各学院(部)于学期期末完成所属任课教师本学期课堂教学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课程类型、课程目标达成、教学效果、教学文档规范及存档情况等。主要评价依据应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情况(如教学进度表、教案、作业批阅、过程性考核、成绩记分册、试卷评阅及课程小结等)、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情况等,以及教务管理部等反馈的教学督导专家试卷抽查、巡教、巡考、教学材料(文档)抽查、学生信息员反映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学年度总评得分,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管理部、人事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出现教学事故;

2)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3)总评得分低于60分;

4)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获得以下奖励或激励:

1)在任现职期内曾两次或以上评价等级为“优秀”,在申请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

2)学校年度“教学优秀奖”、各级“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优先从近三学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获“优秀”的教师中产生;

3)获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在申请参加各类进修、教学成果奖评奖活动时,教学单位及学校应给予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七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评排名后10%且得分较低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学院(部)应进行调查、分析和帮扶。

第十八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至少一个学期),由所在学院(部)敦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由个人申请并经学院(部)会同教务管理部组织督导专家、同行评价认可;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评价等级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院(部)会同教务管理部、人事管理部等组织专家、同行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2)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部)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端正其教学态度后方能继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根据《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