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6-01-08浏览次数:20

合肥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暂

校字〔2025〕1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未取得毕业资格;

3.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以下简称GPA)未达到2.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5.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第四条 已获毕业证的往届毕业生,若存在第三条之第3款情形,可在毕业后申请一次三门及以下学位课程考试。再考后重新计算全部学位课程GPA达到毕业当年要求的,在完成相应程序后授予学位。(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部分课程的及格重修,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的重修,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大类;

2.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3.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位评议审批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审核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注明不授学位原因,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士学位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日期;

4.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决定后,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该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15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以书面通知和电子通知。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留(境外)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