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校字〔2026〕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与能力的重要载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平台。为深入推进我校学科竞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构建双创教育培养体系与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一院一品牌、一专业一核心”导向,以品牌与核心赛事带动其他赛事项目,努力提高竞赛参与度与竞争力,扎实做好我校各项学科竞赛工作。
第三条 落实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鼓励跨学院(部)、跨专业、跨年级组建竞赛团队,支持竞赛团队从教师科研课题与企业实际需求中出发,以竞赛项目为依托进行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科竞赛的各项领导组织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学校竞赛工作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部署各学院(部)各阶段竞赛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竞赛项目认定、项目审批、学分认定、竞赛宣传、组织管理、经费管理、成绩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竞赛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全校性的学科竞赛重点项目,并配合做好各项竞赛的宣传动员。
(四)协调解决竞赛实施单位所需场地、设备、资金、人员配备等问题,处理、裁定竞赛相关争议事宜等。
第五条 各学院(部)为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院(部)竞赛工作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按学校要求有计划开展竞赛相关事宜。
(二)制定竞赛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赛事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竞赛项目申报、竞赛过程管理、竞赛项目经费管理、竞赛指导培训等。
(三)负责落实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组织学生报名,对参赛学生进行选拔、培训并组织学生参赛。
(四)负责组织校级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命题、评审、承办等工作。
(五)负责做好学生参赛、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等竞赛相关文件资料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与竞赛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等工作。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将竞赛分为A、B、C与校内竞赛四类比赛,具体参照《合肥理工学院学科竞赛项目导向库》(简称竞赛项目库)。
第七条 竞赛项目库中的竞赛等级分类将根据来源文件的发布与更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定期更新发布。
第八条 不在竞赛项目库范围内的竞赛,可根据竞赛举办方权威性、行业影响力、赛事规模及获奖难度等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分类等级。
第九条 鼓励各学院(部)经充分调研后,挖掘筛选出适合本院(部)学生参加的各类高水平赛事,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竞赛等级分类认定。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生团队参加竞赛,可由指导教师申请参赛经费,其中A类赛事支持10000元/项目,B类赛事支持5000元/项目,入围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或“挑战杯”系列竞赛全国总决赛的项目,可在原支持额度基础上追加20000元/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原则上,A、B类赛事学校支持经费额度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未纳入竞赛项目库且未通过等级认定的赛事,参赛相关费用不予支持。参赛团队可填写《合肥理工学院竞赛经费申请表》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经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报名费、资料费、竞赛所需的元器件和耗材费、参加与竞赛有关活动的会务费、培训费、差旅费、专家指导评审费,以及必要开支的组织和宣传费用等;不得购买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等设备;不得支出加班费、电话通讯费和餐费等。竞赛经费在使用中不得超支,同时获得其他资助的,参赛过程中每项费用只能报销一次,不得重复、交叉报销。
第十三条 鼓励各院(部)多措并举筹集竞赛经费。竞赛接受企业赞助的,经学校同意后可使用企业冠名,同时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承办单位负责统筹经费使用并对竞赛各种资金的规范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在竞赛活动经费预算计划内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使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性材料、设备仪器等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以合肥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参赛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设计图纸、实物模型等)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比赛产生的作品或实物等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应移交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纳入学科竞赛重点资助的项目进行过程评估和督导,重点将各学院(部)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数量、学生获奖情况及教师指导成效,作为考核与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须以合肥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第一完成人(作者)原则上为参赛学生,或指导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作者)、学生为第二完成人(作者),不符合本条署名要求的成果,不予认定为该次竞赛的获奖成果,亦不能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关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或个人,将给予一定校内奖金,奖励标准如下:
竞赛分类 | 赛事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元) | |
A类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 | 国赛 | 最高等级奖 | 50000 |
第二等级奖 | 30000 | |||
第三等级奖 | 20000 | |||
省赛 | 最高等级奖 | 5000 | ||
第二等级奖 | 2000 | |||
第三等级奖 | 1000 | |||
其他竞赛 | 国赛 | 最高等级奖 | 30000 | |
第二等级奖 | 20000 | |||
第三等级奖 | 10000 | |||
省赛 | 最高等级奖 | 3000 | ||
第二等级奖 | 1000 | |||
第三等级奖 | 800 | |||
B类 | 国赛 | 最高等级奖 | 20000 | |
第二等级奖 | 10000 | |||
第三等级奖 | 5000 | |||
省赛 | 最高等级奖 | 2000 | ||
第二等级奖 | 800 | |||
第三等级奖 | 500 | |||
注:若赛事奖项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则该赛事三等奖按第三等级奖的60%认定奖励;同时获得赛事其他辅助奖项或专项奖的原则上不重复计算奖励;只获得专项奖的按主赛事标准的60%计算奖励,若专项奖无等次之分,则按该竞赛第三等级奖认定奖励;考试、表演、辩论、演讲、文艺类等竞赛的获奖奖励均按相应等级标准的50%计算;按参赛人数比例获奖等其他情况的竞赛,领导小组可综合竞赛等级、获奖难易程度等因素酌情增加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赛事获奖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帮助优秀竞赛团队进行成果转化,优先获得大创计划立项支持、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成果与奖励,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认定奖励与工作量等。奖励名单在合肥理工学院教务管理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异议申请由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推进竞赛活动课程化,鼓励各学院(部)围绕品牌赛事开设相关综合实践类课程,经批准开班上课的,可以参考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创新创业课程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竞赛指导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提高指导成效、恪守学术诚信、规范经费使用。对弄虚作假的参赛学生,2年内禁止参加各类竞赛,并追回或取消各项奖励加分;对于套取经费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指导教师,3年内禁止担任竞赛指导教师,并追回各项奖励;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比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学科和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与“优秀指导教师”等称号,并作为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评比与职称评定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