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6-03-11浏览次数:10

合肥理工学院本科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校字〔20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和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践训练、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习可以采取集中与自主、校内与校外、省内与省外、境内与境外相结合等形式。

 

第二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分级管理。教务管理部负责全校本科生实习工作指导、协调。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习工作,包括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订实习教学大纲。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按学期编制实习计划,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 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外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时,同时配备校内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二级学院可采取集中与自主等形式组织安排实习。

第十一条 采用自主实习时,学生本人需向二级学院提交自主实习申请和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二级学院应协助学生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审核自主实习单位资质,监管自主实习过程,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学生实习情况。自主实习期间,学生应与实习指导教师定期联系和交流。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组织集中实习时,应根据实习性质和实习学生人数选派教师随行。

第十三条 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组织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和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二级学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校核拨,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由学校安排赴海外单位实习的,其经费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习学生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 严于律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八条 实习前应当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按时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填写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参加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一条 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随同其他年级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请假的,应当经实习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定,不服从教师指导,未经批准擅离实习单位的,按照《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合肥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暂行)》处理。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包括:

1.提前了解实习基地情况,拟定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和纪律教育;做好实习学生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做好实习考核,定期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检查学生实习情况。组织实习教学活动,讲授实习大纲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确保实习质量。

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组织参加一定形式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活动。

4.对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学院报告情况。

5.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经二级学院批准,安排其他教师顶岗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人顶替者,按照《合肥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6.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填写《合肥理工学院实习情况总结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五章 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考试或考查成绩、答辩成绩(针对3周及以上的自主实习,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学生答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设课的实习教学环节,其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成绩。非单独设课的实习,其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教师确定并列入课程教学大纲或实习教学大纲)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的时间达总实习时间1/3以上者,应当重修。

 

第六章 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做好实习档案建设,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表、实习课程档案、实习过程文档、实习成绩单、实习情况分析、实习总结等并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