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校字〔2026〕7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我校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学校对实验室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及社会影响,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验室管理实际制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事故发生时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同时注重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日常工作中强化风险预防,从源头减少事故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应急管理体系,学校统筹应急工作,各层级分工落实实验室安全与应急责任。
3.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自救和报告,各相关部门迅速到位、联动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危险源监测、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事故应急与日常预防相结合,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妥善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处置后严格开展调查,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和整改闭环。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范围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实验实训中心所发生的各类突发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水电类(漏水、触电)、火灾爆炸类、化学品类(中毒、灼伤、泄漏)、压力气瓶类(火灾爆炸、气体泄漏)、机械损伤类、生物安全类、特种设备类、射线类装置等事故。各二级学院(部)、实验室须结合本预案及自身学科特点、实验室类型,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细则并严格落实。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处置最高领导机构,统筹指挥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管理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决定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统一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寻求支援。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和实验室职责:
1.二级学院(部):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小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建设管理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预案,开展初期处置,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学校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及善后工作。
2.实验室:完善实验室内部危险源应急处置方法并明示;制定实验室日常内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到一事一策、一岗一责,并在实验室内部明示;落实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事故发生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组织现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和初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预警机制
第八条 安全硬件保障:
1.学校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硬件防范公共设施建设,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完善公共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应急喷淋、洗眼器等设备。
2.二级学院(部)及实验室根据自身实验特点,配备并定期检查、维护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包括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灭火器、灭火毯等;对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实行规范存放;逐步完善实验室门禁管理预约系统,实行人员准入管控。
3.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牌、应急电话及危险源警示标识,确保实验人员清晰知晓。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1.建立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学校层面定期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大检查;二级学院(部)每月开展常态化检查;实验室每周进行安全巡查。
2.检查重点包括:危险源存放与使用、仪器设备运行、水电设施、消防器材、应急防护用品、操作规程执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实验室对隐患立即整改,二级学院(部)负责监督整改落实,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闭环;任何部门、二级学院(部)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十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
1.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预警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发布预警,采取分级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发出预警信息,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防范措施。
2.二级学院(部)要建立危险源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等的使用、储存、转移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等情况立即处置并上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
3.实验室对实验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重点关注压力气瓶、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水电设施等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异味、异响、泄漏、设备故障等)并立即处置。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
1.学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校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演练,二级学院(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常态化现场处置演练。
2.演练内容涵盖火灾、化学品泄漏、触电、生物安全等常见事故类型,重点检验应急响应能力、各部门协同配合能力、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和师生应急处置技能。
3.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不断提升应急实战能力。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其中一般事故从重到轻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或10人(含)以上轻伤,或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或100万元—5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造成1—2人轻伤,或50万元—1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5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从重到轻分为四级:
(1)一般事故一级: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事故影响范围局限于单个实验室,未对周边区域、师生正常教学科研造成实质性影响,可快速处置;
(2)一般事故二级: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之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实验室内部设备、试剂损毁,未扩散至实验室外,处置周期较短;
(3)一般事故三级: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之间;仅造成实验室小型设备、耗材轻微损毁,无次生风险,现场可快速清理修复;
(4)一般事故四级: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不含)以下;仅为实验室常规耗材、小型工具等轻微损坏,无经济损失或损失金额极低,无任何安全隐患扩散风险。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人员是第一报告责任人,事故所在二级学院(部)是事故报告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事态无法控制时立即向学院、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险情由学校按规定在2小时内向属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处置过程持续更新续报。
第十四条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事故:由事故所在实验室启动现场处置措施,二级学院(部)协助处置,处置情况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2.较大事故:由事故所在二级学院(部)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学校领导小组指导处置,视情况派专人现场协调。
3.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学校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所有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全面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外部专业救援力量支援。
第十五条 现场应急响应流程:
1.初期处置:事故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气源、水源,转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实验室责任人组织现场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清点人数。
2.现场指挥: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听取现场初期处置情况汇报,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3.专项处置: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实施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现场抢险、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等措施,及时消除次生衍生灾害隐患。
4.外部联动:如需外部专业救援(消防、医疗、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立即对接,做好救援引导和配合工作,提供现场相关信息。
5.事态监测:各应急工作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监测,重点关注危险源变化、污染物扩散、建筑结构安全等情况,及时调整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当事故现场得以完全控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被困人员全部获救,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全部排除,教学科研秩序具备恢复条件时,由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应急小组评估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决定需在24小时内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
2.重大及以上事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意后,由学校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部门撤回应急人员,解除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逐步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园秩序。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置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
1.调查组织:一般事故由事故所在二级学院(部)自行调查,形成报告校内备案;较大事故由学校多部门联合核查,调查结果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学校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调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认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与不足。
3.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正式调查报告,明确事故性质、责任部门及二级学院(部)、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专业调查结论后10日内,完成校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对因违章操作、管理失职、隐患整改不到位等人为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拒不执行应急指令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跟踪和心理疏导,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慰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伤亡人员的抚恤、赔偿工作。
2.现场恢复: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修复,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危险废物,按规定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必要时在环保部门指导下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3.总结奖励:对事故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事故整改跟踪机制,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台账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学校教务管理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更新、学校发展实际和应急演练情况,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二级学院(部)、实验室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细则,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管理部、合作发展部、基建后勤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台账,定期采购、更新、维护应急救援器材、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物资,确保应急处置时能够及时调配使用;二级学院(部)、实验室根据自身需求,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学校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