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
校字〔2025〕3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管理,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融合,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师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网络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类别与学时学分设置
(一)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选修课的类别及要求学分数修读,修读学分数应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二)课程类别包括:哲学与思维构建类、历史与文化传承类、文学与艺术审美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类、科学与技术创新类、自然与生命探索类。
(三)每门通识教育选修课控制在1-2学分,原则上16学时/学分。
第四条 课程遴选原则
(一)坚持“通识”教育理念,课程应具有理论性、思想性和普适性,教学内容少而精,重在启发思维、传授方法和掌握知识要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
(三)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四)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是文化素养、艺术鉴赏能力和身心素质,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三章 开课与选课
第五条 开课要求和说明
(一)开设课程应符合通识教育选修课设置目的和原则,适合跨学院、跨专业的学生选修。
(二)教师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教学能力,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所开设的课程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具有完整的教学材料,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合适的教材或参考书目等。
(四)教师申请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班级容量最低不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64人,选课人数达不到20人的课程当学期停开;对连续申请两个学期但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 将不再受理该课程开课申请。
(五)相同课程允许多位教师开设;每位教师可申报多门课程;同一课程允许多位教师团队授课。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教务管理部于每学期开学第5周左右发布下一学期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通知,申报期约30天(具体以通知为准)。
(二)申报者需填写《合肥理工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审批申报表》(附件),同时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等相关教学文件,提交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送交教务管理部审批。
第七条 上课时间安排
(一)晚上及周末为通识教育选修课上课时间,每门课每周安排一次。
(二)开课教师在填报开课申请时,必须明确上课时间,学生选课后,不再变动,以免与修读学生的其他课程发生冲突。
第八条 选课原则
(一)每个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该专业所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选课学期为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选课。未经选课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三)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选定后,一般不再进行补选、退选等工作。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纪律要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的,须出具所在学院证明到教务管理部办理退选手续。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与所学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相同或相近的,学生不得选修该门课程,否则不予承认相应学分。
(五)每生每学期一般最多选2门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多选,应向教务管理部申请核准。毕业班学生不限选课门数。
第九条 选课程序
(一)教务管理部在每学期第16周左右(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下一学期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目录。
(二)学院应认真组织学生选课,进行必要的选课指导。
(三)学生在了解有关课程简介的基础上,根据选课原则在网上自行选课;每门课程有预先设定可接纳学生数,选满为止。
(四)第一轮分年级选课结束后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对于因选课人数过少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选。
(五)凡有正当理由要求改选或退选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进行退改选,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教学两级管理
第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部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课程建设及相关政策制定;
(二)开课申请审核;
(三)排课管理和选课的总体安排;
(四)组织学生选课;
(五)质量监控与评教;
第十二条 开课单位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一)组织教师申报课程和教师开课申请初审;
(二)指导学生选课;
(三)课程日常管理和监控;
(四)考试安排及成绩归档。
第五章 考试和课程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选课时间、选课操作、选课办法与线下通识教育选修课相同,且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学生应关注教务管理部发布的平台学习通知,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任课老师应加强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一门课缺课、旷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选课,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如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在线课程期末考试采取集中在线考试方式,学考分离,学生需自行携带电子设备(手机、平板或电脑)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线下课程期末考试方式由开课教师确定并提前告知学生,可采取在线或线下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录入,按学校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成绩。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合格者,一律不予补考,学生可选择再次重修;未办理选修手续自行修读者,该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六章 课酬与工作量
第十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量,由教务管理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原则上实行单列核算并发放课时费。如教师当年度工作量不饱满,可计入本人年度工作量和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总量。具体计核标准与实施按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调(停)课、成绩管理、试卷管理和质量监控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