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6〕8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分别按照国家公布的对应目录及最新管制要求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部门及二级学院(部)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先进先出、现买现用”“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严格控制库存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化学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建立全校危险化学品购买台账,监督二级学院(部)做好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及处置等台账与实物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压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原则。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统筹抓好本单位涉危化学品实验室的安全管控,全面、动态掌握实验室安全底数;常态化组织所有进入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配备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知识、经专项安全培训合格的在编专业教师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三)负责试剂材料和危险废弃物暂存的管理及校内转运工作,确保试剂材料和危险废弃物合法合规安全处置。
(四)确保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暂存具备法定安全条件,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台账及实物管理。
(六)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承担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依规落实试剂材料的购买、暂存、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账物管理。
(三)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化学类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实验室化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有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工艺流程、设备,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五)配置合适的化学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装备,定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学校任何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和个人,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均有义务向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举报。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须及时登记核实、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梳理线索、移交对应管理部门跟进处置,做好对接记录。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必须经具备相应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采购,严禁从无经营资质、无安全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处购买,严禁采购国家禁限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教学科研所用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管控的管理模式,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一般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求,填写《合肥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附件1),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和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二级学院(部)自行组织采购,学院专职管理员须严格做好物资核对、台账登记、入库建档等工作,全程确保账物相符。
(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采购部门及二级学院(部)须提交正式书面采购申请,详细列明采购品类、数量、使用用途、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学院(部)依规向公安机关提交采购申请,取得法定审批手续后,委托合规资质供应商开展采购工作。
(三)易制爆、易制毒管制类化学品。采购部门及二级学院(部)须提交正式书面采购申请,明确采购明细及使用依据,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由二级学院(部)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取得合法采购凭证后,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用、贮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规范操作流程,严禁违规操作、擅自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违法购买、接受、赠送管控类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安、交通部门相关要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违规邮寄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抵学校后,采购部门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及专(兼)职管理人员须及时核对化学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合格证明,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入库手续,详细做好登记记录,严禁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入库。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因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暂存库房的,须提前向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立,该库房仅用于短期、少量贮存部分危险化学品;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严禁在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非专用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暂存库房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说明及应急联系方式,配备齐全防火、防盗、防毒、防爆、报警、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库房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及二级学院(部),须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至少每月对本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损坏、失效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更换,详细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及数量,须严格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要求,按照危险特性分类、分区、分库贮存,严禁混存、混放、超量贮存;具体须落实以下要求:分类存放、规避化学性质抵触品类混存、严禁露天及潮湿环境存放,压力气瓶须按规定定期检测,严禁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气瓶储存压力气体、液化气体。
第十八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须严格落实以“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及专用储存柜,须配备专职保管员(在编专业教师);保管员须经专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相关信息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明确交接责任,确保账物相符、资料完整;专用库房人员进出须严格登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实行全程追溯管理,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每季度全面清查一次,确保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做好核对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严禁长期存放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一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使用量;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完的剩余药品,须及时退回并详细登记,严禁私自留存、随意存放。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和个人储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严禁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领用人员,须熟练掌握所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经专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部)须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准确的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须及时报本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标准SDS码进行登记,须包含以下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及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部)须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账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废弃等全流程进行严格管控,及时、准确做好记录;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知识和操作能力。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须严格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全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实行定额申领与分级审批制度,申领用量不得超过实验实际需求。申领人规范填写《合肥理工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附件2),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所属二级学院(部)公章后至库房办理领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危化品,领用环节实行双人经办制,由两名在编正式职工共同办理,全程核对品名、数量、用途等领用信息,双人签字留存备案;危化品单次领用限额为一周实验工作需求量。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发放须严格按照领用审批程序执行,库房管理人员须认真核对领用人身份、领用数量、领用用途等信息,详细做好发放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发放记录须单独存档,并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操作时,须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实验操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操作规程,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档案,详细做好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用途、使用过程及应急处置情况等),并在实验室存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档案和记录,须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须全程在场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指导记录,严禁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实验现场,严禁学生未经指导擅自操作危险化学品;涉及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须在指导教师全程监护下进行,严防丢失、污染、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清晰标明品名、数量、使用日期等信息,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贮存,办理存放登记手续;严禁私自留存、随意丢弃、倾倒剩余危险化学品,严禁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库房等指定区域。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每年11月底前,对本单位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核对账物信息,汇总当年危险化学品消耗量和年底库存量,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账物相符,严禁虚报、漏报、瞒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气瓶须远离热源、电源放置,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保持室内通风良好;气瓶竖直放置时须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暴晒,严禁违规开启、改装气瓶;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须留有规定的剩余压力,防止空气进入引发安全事故。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基建后勤部会同教务管理部、合作发展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统一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处置工作安全、合规,防止污染校园及周边环境。
第三十七条 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以及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料、废液、废渣等,须及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于专用容器和专用贮存区域,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详细做好登记记录,严禁随意丢弃、倾倒、掩埋,严禁随意排放,严禁擅自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基建后勤部会同教务管理部、合作发展部定期组织回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委托具备合法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处置责任,详细做好处置登记记录,确保处置全程可追溯,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须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详细记录处置的品名、数量、处置时间、处置单位等信息,做好登记及存档工作,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负总责,指导学生规范收集、存放废弃物,严防污染环境;实验“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须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实验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擅自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二条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及二级学院(部)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配备足额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预案须报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事故等级响应程序,组织开展营救、疏散、处置等救援工作,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严禁拖延、瞒报、漏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须积极配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麻痹大意、不听劝阻,违规采购、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二级学院(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检查与专项督查。对检查发现安全管理不合格的二级学院(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对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资格。对违反管理规定、私自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纠正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没收违规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学生等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危险化学品违规操作、私自留存、随意丢弃等违规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其实施分级责任追究。若违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及个人,严格根据违规事实、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追究相关责任,各类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具体种类如下:
1.书面检查:责令违规人员提交正式书面检讨,如实列明违规具体事实、深刻剖析违规原因,并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承诺。
2.诫勉谈话:由学校或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部)分管领导、负责人对违规人员进行约谈批评教育,督促其深刻反思问题、认清违规危害,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3.通报批评:在全校或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部)范围内公开通报违规事实、违规人员及处理结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4.资格限制:取消违规部门及二级学院(部)或违规人员一定期限内评优评先、评奖评优、研究生招生、科研项目申报、各类资质申报等相关资格。
5.行政处分:对教职工依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对学生依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6.司法追究:对违规行为涉嫌违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固定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省、部有关法令、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省、部相关法令、制度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