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5-10-13浏览次数:11

合肥理工学院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校字〔2025〕32 号

第一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贯彻“学生中心”的教育理念,完善“五育并举”“三全育人”格局,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地落实落细,发挥人才培养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师生交流,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有效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在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实施导师制。根据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选聘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的指导教师,针对本科生的特点,在学业规划、能力培养等多方面进行个性化指导,促进师生交流、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的一种创新管理模式。学业导师制是提升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行培养模式改革,加强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全员(覆盖所有本科生)和全程(4-6年)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学院另行安排指导老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六条 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第七条 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立德树人。导师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导师应关爱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严谨治学。

第九条 学业指导。导师应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及行业发展前沿动态、社会需求,结合自身特长和职业规划,合理选择选修课程,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办学定位、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选择专业方向模块,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和学业规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优化学习方法,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条 能力培养。导师应引导或协助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论文写作、学术研究、科创竞赛等,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有效利用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提倡有条件的导师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提升学生实践、创新和学习能力;指导学生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十一条 困难帮扶。对学习出现困难的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立努力方向,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心理状态,与学生多谈心交流,帮助学生化解成长中的困惑。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实行聘任制,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为本科生聘任导师。

第十五条 每年9—10月为一年级新生聘任学业导师,各二级学院于10月30日前完成遴选与聘任工作,填写学业导师聘任表(见附件1)。学生导师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导师的聘期一般为4-6年,聘期中导师因长期外出进修、身体等原因无法指导学生的,可申请变更导师,由学院安排好接任导师。

第五章 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言传身教,重在引导。导师应成为值得学生信赖的朋友,并以自己的治学态度和人格魅力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成长的引路人,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者。

第十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师生交流。导师需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了解并记录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业情况,并通过各种媒介(如电话、短信、邮箱、QQ、微信等)保持联系沟通。导师每学期应安排2次以上的见面会,与学生进行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

第十九条 导师的工作应结合学生个性化特点,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有总结。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业导师的聘任、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导师资源库,公布导师的基本信息、指导特色、指导业绩等情况,为学生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学业导师每届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完成工作职责情况、指导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合肥理工学院优秀学业导师评选办法》(见附件2),每学年对本科生导师制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考核为“不合格”:

1.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2.多数学生反映导师未履行指导职责;

3.经研究认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导师予以公开通报,并要求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业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学业导师聘任表和考核结果,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一份报教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担任学业导师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评聘和年度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导师,直接推荐参评各类育人工作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合肥理工学院学生学业导师聘任表.docx

附件2:合肥理工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