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胡润莹发布时间:2026-10-08浏览次数:13

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6〕7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压实校园实验室安全管控责任,保障全体在校人员生命健康与学校公共财产安全,规范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场所运行秩序,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与实验室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内开展理论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实训、学科竞赛等活动的实验场所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包括试剂库房、气瓶间、废弃物暂存点、通风系统、配电房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科研机构、实验实训中心等所有使用、管理的实验室,以及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学习、实训、参观的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及外协单位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常态化、标准化、长效化、闭环式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层层压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实现全域覆盖、全员管理: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统筹协调整体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领域内,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督、指导与协同管理职责。

(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为主要领导责任人,应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为本学院在编专业教师),实验室安全工作要落实到房间,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为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导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科技竞赛指导教师等)为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辖房间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所有实验参与人员对自身操作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主要职责见《关于成立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字〔2025〕118号)。


第三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为:

(一)二级学院(部)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覆盖二级学院(部)、实验室、房间、个人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实训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三)二级学院(部)要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统筹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见附件1),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与二级学院(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相关责任书在本单位归档留存备查。责任体系相关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须及时更新责任书。

(五)二级学院(部)要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并按规定设置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设和发展,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和激励机制。

(六)二级学院(部)要建立贴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专项应急预案并张贴上墙;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值班制度;健全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落实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核;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须配套安全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张贴于设备醒目位置;高危险实验、特殊工艺须编制专项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完整标注安全要求并现场公示。

(七)二级学院(部)要组织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活动,并保存记录;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护能力。

(八)二级学院(部)要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建立实验室危险源清单,需列明所在场所房间、危险源类型、存量、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实验场所应根据危险源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警示标识。

(九)二级学院(部)要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台账;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按要求开展安全自查,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并按规定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实验室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同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妥善处置。

(十)二级学院(部)要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应急救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一)二级学院(部)要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做好实验室环保安全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实验室专属安全细则、岗位操作规程。

(二)明确各房间安全管理员,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

(三)落实安全准入要求,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交底,签订安全承诺书,留存培训记录。

(四)规范危险化学品、实验用气、实验耗材的申购、领用、储存、使用、回收、废弃物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做到账物相符、全程可追溯。

(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日志、危化品台账、特种设备运行记录、隐患排查台账等资料;配齐个人防护用品、应急物资,确保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警示标识上墙。

(六)每周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及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

(七)配合学校、二级学院(部)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按期完成隐患整改。

(八)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内部应急演练。


第四章 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一)二级学院(部)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覆盖”要求,结合实验室风险特点组织开展专业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培训与操作演示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二级学院(部)要依据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规定,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九条 教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价。所有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实训项目、竞赛实验项目,开展前必须完成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危化品、生物制剂、辐射、高温高压、特种设备等高风险项目,须单独制定防控措施、应急方案,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及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学校依据危险源类型、风险等级,对全校实验室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分级台账,录入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系统。高风险实验室实行重点监管、加密巡查、专项管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气体钢瓶管理等工作线上化、台账化、可追溯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评估。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和备案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须建立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新建实验室的安全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废弃处置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各类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及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或信号指示。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具体分类以国家生态环境部最新《射线装置分类》为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对高温、高压、高速运动、长时间运行、超期服役、大功率用电、强辐射等安全风险较高仪器设备(或特种设备)加大管控力度,建立设备台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超期服役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须严格限定使用时长、放置区域,严格遵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管理要求执行。

(二)对于国家、地方规定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专项使用证照的,应在设备购买时同步开展相关工作,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三)实验室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二级学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

(五)实验气瓶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实验需求且无替代加热设备的,须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五)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严禁水龙头长流水、无人值守放水,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并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及学校消防管理规定。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全程畅通,消防器材周边严禁堆放杂物;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全员掌握基本灭火技能、疏散流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二级学院(部)要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实验废弃物暂存中转站,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处置。

(二)二级学院(部)须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的管理,严禁将有害实验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入日常生活垃圾。

(三)二级学院(部)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中转站,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不得污染环境。

(四)二级学院(部)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二级学院(部)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妥善处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开展与教学科研实训无关的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五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二级学院(部)要加强安全物资保障,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要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要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并定期校检。

(四)重点场所要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队伍建设与人力保障:

(一)学校整体推进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二级学院(部)要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应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需依法向属地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严格落实校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验收机制。


第六章 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管理部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二级学院(部)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期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要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实验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必要时暂停使用直至隐患完全消除。

第二十八条 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二级学院(部)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书面或电话报告;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校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部)、专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依据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细则(附件2)追究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docx

附件2: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细则.docx

附件3:合肥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违规等级分类表.docx